第十五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出技术建议;

(二)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和学术讨论;

(三)检举、抵制违法推广行为和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四)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入;

(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