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逐步使其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以受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