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三章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培训农民技术人员,逐步使其达到初级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称。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可以受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