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三)地方政府规章违反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违反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违反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

(五)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六)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七)违背法定程序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