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不适当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省人民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