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裁决决定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裁决决定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