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八十五条有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人民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适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可以决定在该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