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可以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省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省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