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解释第四十二条有效省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地方性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