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地方性法规/第四节 法规解释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省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或者依法提出相关法规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