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九条有效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一件一报,并将下列备案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或者相关材料;(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还应当提交政府令。通过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