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及时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