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备案审查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