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有效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并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