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条有效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