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卫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环卫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