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和文明城市等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市容环卫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