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行政审批、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