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卫管理工作,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卫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