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到期后未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