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及时补缺、修复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