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张贴、悬挂商业性宣传品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