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