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遭遇强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加强设施安全检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