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品第二十六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保持设施整洁、完好,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者屏幕显示不完整的,设置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