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品第二十五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内容合法健康,造型图案美观清晰,色彩、风格与环境协调,灯光画面亮度适宜。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