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品第二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明确规定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以及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和有效期限等。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