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二十三条有效道路、广场上设置的窨井、井盖、雨箅等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正位。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