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城镇发展需要同步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停放点(亭、棚)或者施划停车位。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