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第二十条有效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禁止利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上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