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禁止利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上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等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