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