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亮化、景观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景观、亮化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相应设施的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