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当内容健康,符合城市风貌和造型艺术要求;出现破损、污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