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