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立面整洁、设施完好,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