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交付竣工图纸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