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和建设窨井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