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