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