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城市排水防涝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处置情况。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