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第二十一条有效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负责;(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人)或者受委托单位、使用人负责;(三)道路规划红线外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对产权不明、无物业管理、无受委托单位管理,难以确定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