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及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排水户应当配合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