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排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人)或者受委托单位、使用人负责;

(三)道路规划红线外的排水设施,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对产权不明、无物业管理、无受委托单位管理,难以确定运营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