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生活污水、与生活关系密切的产业废水(以下简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及河道防洪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