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生活污水、与生活关系密切的产业废水(以下简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以下简称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及河道防洪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