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市、县、镇级防汛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调度指挥,全面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立即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开展抢险救灾。市、县、镇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应急预案和工作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