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工作地点、工作性质、防灾避险需要等情况调整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或者部分停工,提供必要的避险保障。

有关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应当主动关注本地暴雨天气动态和灾害预警信息,积极采取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措施,服从应急抢险救援指挥。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