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市、县、镇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本地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暴雨发展变化情况,提前转移危险地带和危险场所的人员到安全场所暂避。

市、县、镇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研究相应对策和措施,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