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市、县、镇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防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地处危险区域的群众,落实专人负责预警,并组织做好撤离转移准备等工作。

市、县、镇级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做好防御准备。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