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汉调二黄艺术保护传承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源普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项目。

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