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会展活动名称、主题、范围不相符的活动;

(二)展销假冒伪劣商品、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三)侵犯知识产权;

(四)进行虚假宣传;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展单位的参展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参展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