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与会展活动名称、主题、范围不相符的活动;(二)展销假冒伪劣商品、未依法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三)侵犯知识产权;(四)进行虚假宣传;(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会展活动举办期间,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展单位的参展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参展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